在19日召开的“2009首届中国创业板发展论坛”上,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处长刘健钧介绍,6月份有关部门发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对国内创投业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他认为最根本的办法是依据《转持办法》中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条款,豁免国有创投股的转持义务。他透露,豁免国有创投股转持的相关政策有望在近期出台,“这个文件已经得到了财政部的认可,正待国务院批准。”
国有股转持对创投业三大不利
刘健钧认为,上市公司国有股由全国社保基金转持,对于补充我国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不加区分地将“国有创业投资股”也转持给社保基金,将对我国刚刚兴起的创业投资事业产生以下不利影响:
一是导致已设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运营难以为继。如果国有创投股无偿转持社保基金,会导致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资本实力因投资成本无法收回而迅速消减。而且还会影响管理团队的业绩报酬,将使得近年来精心培育起来的创业投资人才纷纷离职。“以上两方面的不利影响可能会对我国的创新创业事业产生‘釜底抽薪’般的后果。”刘健钧不无担忧地表示。
二是严重影响国有资本对创投机构的增量投入。一旦不加区分地实施《转持办法》,地方财政和地方国企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同样应当在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将所持股份转持给全国社保基金,因而构成事实上的地方向中央进行逆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情形。这种逆向财政转移支付显然违背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
三是给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带来障碍。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都在探索运用政策性引导基金,来引导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去年10月国务院还批准转发了由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商务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但是,按照《转持办法》,一旦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设立创投机构,且所投资企业如果上市的话,就必须按照国有股转持的要求出让利益。由于国有股转持将明显影响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积极性,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将无法发挥。
豁免国有创投股转持是根本之策
《转持办法》发布后,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为避免股权被转持给社保基金,都设法寻求在所投资企业上市前就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其结果,一是导致社保基金难以真正实现转持;二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只能以较低的价格才能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增值收益减少甚至国有资产流失。
为避免这种“双输”局面的发生,业内人士提出了不少对策建议。例如,有人建议,应当与持股比例挂钩,体现“多持有、多转持”的公平原则;也有人建议,为了体现对转持国有股的补偿,建议国家按转持金额的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应纳税所得抵扣。
刘健钧指出,以上建议虽是业界的一片苦心,但都无法从根本解决转持政策对创投事业的影响。他指出,根本的办法是豁免“国有创业投资股”的转持义务:即所有在国家和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投资形成的国有股均可豁免转持。此外,为给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创造必要条件,建议对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律豁免转持义务。
豁免国有创投股转持合情合理
刘健钧认为,实施国有股转持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但考虑到国有创投资产具有与一般性国有资产完全不同的性质,豁免“国有创业投资股”转持义务,不仅合情而且合理。
他分析道,一是创业投资目前仍是国家需要扶持的幼稚产业。近年来,国家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与措施,通过创业投资机构有效支持创新创业的成效也已经初步显现。但由于这一领域的风险较大,专业水平要求高,民间资本的参与积极性仍不高,仍需要国有资本以适当形式介入。这与国有资本介入竞争已经十分充分的产业领域不可相提并论。
二是创业投资是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方式。在大量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后,接着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从事创业投资本质上属于资本经营,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方式,应该予以鼓励。
三是从事创投所形成的资产是各类市场要素特别是管理要素的结晶,故也应对创投所形成的资产区别对待。对于那些主要靠着国家垄断资源,并主要通过国家指派的经理人员进行具体运作的国有企业而言,将其国有股转持给社保基金,完全可以视国家需要而定。但是对于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而言,其经营业绩并不是靠国家给予垄断性资源,而是靠市场化招聘来的管理团队挖掘具有成长性的企业进行培育与运作实现的,专业化管理发挥了关键作用,因此理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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