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县国税局了解到,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抵扣期限今年起延长一倍。
根据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据国税工作人员介绍,之前增值税抵扣发票的认证期限为90日,由于时间较短,部分纳税人容易出现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