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日前公布,工信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淘汰落后产能将实行问责制,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
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淘汰落后产能涉及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2010年年底前,我国铁合金行业将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2011年底前,钢铁行业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2011年底前,纺织行业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等。
这位负责人表示,将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要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