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清理优惠电价的政策要求,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发改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精神,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下发《关于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对我省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其中规定,对电能消耗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上的,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30元。一倍以内的,每超过10%,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以及超能耗情况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