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近日部办公厅出台《关于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有关规定的通知》。
《通知》指出,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应遵循规划和整装勘查、集约开发、合理布局原则,已批复实施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修编:矿业权设置方案已批复,三分之二以上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有了阶段性提高,根据已进行的地质勘查工作情况,需对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调整的;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三分之一以上已设矿业权涉及范围调整的。
修编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提高至普查程度以上但未完成详查工作的,应依据最新的地质勘查工作成果修编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探矿权部分,地质勘查工作未达到普查程度的区域,作为勘查后备区划定范围。二是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提高至详查程度以上的,应依据煤炭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等修编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采矿权部分。三是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涉及已设矿业权范围调整的,依据已完成的整合工作和已批准实施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修编矿业权设置方案。
《通知》规定,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如煤炭资源连片、适合整装勘查和规模开发的,应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统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修编参照本通知执行。《通知》还对修编要求、修编程序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组织好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修编工作,严格按照已批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煤炭矿业权设置,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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