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日起,重庆市对销售电价进行调整,平均每度提高3.19分钱,居民电价、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电价暂不调整。
非普工业用电由原来每度0.825元调整为0.945元,与商业、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统一归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由0.445元调整为0.51元;大工业用电由0.557元调整为0.585元,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由0.325元调整为0.372元;农业生产用电由0.48元调整为0.495元,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由0.26元调整为0.3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