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30日说,目前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即使在必要时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也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
他说,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周望军强调,即使在必要时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也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同时,这种干预措施也只是暂时性、辅助性的。实践证明,依据《价格法》在必要时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新世纪以来,针对2003年“非典”时期部分中药材和消毒用品价格暴涨,以及2008年初少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过快上涨,中央政府先后两次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对稳定市场价格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务院日前发出《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强调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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