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中央编办关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0号)的有关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含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下同)核发职责下放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按属地化原则下放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一)原国家电监会已明确下放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承担。
(二)原国家电监会直接负责的跨区和法人机构在北京而所属非法人电厂在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核发职责下放属地(原则上按机组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承担。
(三)取消原国家电监会履行的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全部复核职责,由属地派出机构按规定直接核发许可证。
二、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履行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负责或参与协调解决许可纠纷。本通知下发前,已报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的电力业务许可申请,交由属地派出机构按规定办理。
三、在国家能源局出台新的许可管理文件(包括许可条件调整、许可豁免等)前,原国家电监会以令、会文(函)、办公厅文(函)以及资质管理中心名义印发的各类许可文件继续作为许可证核发及证后监管的依据。
四、原国家电监会及派出机构已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在许可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许可证的具体换发事项另行通知。已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续期注册时换发国家能源局印制的许可证。 五、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遵循“谁受理、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派出机构应按照高效便民的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加快阳光许可信息平台建设,并按要求及时向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报送许可信息,切实做到“发好证、管好证、用好证、服好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