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FT标识账户、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推进利率市场化……一系列上海自贸区内正在推进实施的制度创新,进入自贸区基本法范围。
4月22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由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自贸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说,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对于自贸试验区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草案)》共分九章,六十条。
在《条例(草案)》中,可以看到诸多熟悉的字眼,诸如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工商登记制度创新、贸易监管制度创新、金融创新以及政府监管模式创新等。
也就是说,《条例(草案)》将自贸区试点半年来的改革创新措施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了确认和完善,同时也提炼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
戴海波说,半年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和条件。通过地方立法,将这些改革创新措施予以确认和完善,既有利于明确自贸试验区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管模式,也为全面推进自贸试验区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贸区内并不强调税收优惠,但是《条例(草案)》还是专门设立了“税收支持”一章,不过只是归纳表述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促进自贸试验区投资和贸易的有关税收政策”。
戴海波解释说,国外有关自由贸易园区的立法大多涉及税收条款,社会也有期待,且从条例结构完整角度考虑,有必要设立这一章。
与此同时,为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行政管理体系,《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反垄断审查机制等。
此外,基于国家投资贸易规则中的有关权益保护理念,对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劳动者权益等都做了适当规定。华东政法大学中国自贸区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贺小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这些都是《条例(草案)》的亮点所在。
但是,对于大量的政策入法,贺小勇则表示,这其实表明了条例的制定有很大难度,因为是地方立法,但自贸区改革则多涉及中央事权。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的关系问题,地方性立法与上位法的协调问题,都导致条例的制定非常不易。
“看起来条例的亮点不明显。”贺小勇说,从国际经验来看,国际上的自贸区立法一般是由国家立法,或者是国家授权,而不是地方立法。
事实上,在自贸区总体方案中曾明确要求,“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但贺小勇说,总体方案是以国务院通知的方式下发的,其授权层次并不高。
与此同时,贺小勇称,政策入法也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政策变了怎么办?
目前《条例(草案)》的第三、四、五、六章,也就是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税收几章,内容大都来源于有关部门的支持政策,比如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先证后照制度、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等。
上海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潘志纯也表示,因为政策还会不断出台和调整完善,建议对有关支持创新政策的条款表述的更为原则一些,为今后政策的应用拓展和不断创新留出空间。
因为立法的难度所在,贺小勇说,《条例(草案)》并未充分体现“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
上海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报告中称,建议将“自主改”的制度创新要求作为指导思想写入《条例(草案)》总则,并在下一步法规修改过程中贯彻有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