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消息工信部今天(31日)公布《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按照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的原则,将实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按照《办法》,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等产能严重过剩项目建设,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工信部相关负责人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既有利于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又有利于推动存量产能调整升级和布局优化。特别是控制产能总量,避免出现“越淘汰越过剩”。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工业运行室副主任原磊说:“过去往往是重点在堵住源头,也就是控制住新项目的审批,而这样的做法也就是形成了对现有企业的一种非市场化的保护,《实施办法》的思路是调整存量,同时给新增产能留下一个口,通过等量置换,使一些更为先进的生产方式能够引入。结果就是,有利于提升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办法》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的原则,明确只有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才可用于新建项目产能置换,且不得重复使用;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办法》另一个亮点在于,将实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例如,产能置换指标可以在不同省份之间进行交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张立群(微博)表示:“通过政府的检查和监督来督促这些低水平的过剩产能加快进行调整,同时也为新的水平更高的产能,包括布局更合理的产能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在原磊看来,相比于过去产业政策,这一次产业政策的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尤其是体现在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方面,这是一次大胆的改革,能够为碳排放权交易的铺开积累经验。
据了解,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是国家为严禁新增产能、控制产能总量、逐步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出台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办法》实施期限暂定至2017年底,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