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由六部委以第16号令的形式予以发布,对境内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煤炭指标要求比原先省局出台的《进口煤炭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4年1-5月,江阴口岸共进口煤炭53批,共119万吨,货值8466.5万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批次增长了45.0%,重量增长57.6%,货值增长了41.7%。主要来自朝鲜、俄罗斯、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国,有贸易煤,也有部分是夏港电厂、利港电厂自用煤。
省局出台了《进口煤炭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后,6-8月,江阴港仅有7批进口煤炭,共11.3万吨,货值1120.5万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批次下降了73.0%,重量下降64.1%,货值下降68.0%。无电厂自用煤进口业务。
可以预见,在上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正式生效后,江阴口岸的煤炭进口业务将可能重新回到2010年以前每年进口批次仅个位数的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