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今日发布通知,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1.00元/升提高到1.12元/升;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0.80元/升提高到0.94元/升,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调整幅度表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简称) |
提高幅度(元/升) |
27101210 |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
0.12 |
27101220 |
石脑油 |
0.12 |
27101230 |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
0.12 |
27101911 |
航空煤油 |
0.14 |
27101912 |
灯用煤油 |
0.14 |
27101919 |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
0.14 |
27101922 |
5-7号燃料油 |
0.14 |
27101923 |
柴油 |
0.14 |
27101929 |
其他燃料油 |
0.14 |
27101991 |
润滑油 |
0.12 |
27101992 |
润滑脂 |
0.12 |
27101993 |
润滑油基础油 |
0.12 |
27101999 |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
0.14 |
27102000 |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
0.14 |
ex38260000 |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
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