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本的《江门市电力建设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下称新《办法》)日前正式发布并在本月起实施。与2009年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在组织实施、补偿范围、标准等诸多方面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增补相应内容,补偿标准方面也有较大提高。
必要时做好“公证工作”
新《办法》明确,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发电站(场)、变电站(所)用地涉及地上农作物、建筑(构筑)物,架空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植物、清拆为农、林、牧、渔服务的建筑(构筑)物或其他有办理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不是为农、林、牧、渔服务或其他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并要求无条件自行拆除。
对于发布电网建设通告后进行“抢种”、“抢建”的,除不予补偿外,还特别提到“为防止抢种、抢建争议事件,必要时由司法部门协助电力建设部门做好地上附着物的公证工作,所需公证费由电力建设部门负责”。
补偿费用标准有较大提高
新《办法》在补偿费用上有较大提高。以耕地补偿费为例,分别是四类地区4.68万元/亩,五类地区3.9万元/亩,六类地区3.51万元/亩,七类地区3.16万元/亩,而此前相应补偿费分别为四类地区3.9万元/亩,五类地区3.12万元/亩,六类地区2.86万元/亩,七类地区2.6万元/亩。园地补偿费,四类地区3.6万元/亩,五类地区3万元/亩,六类地区2.7万元/亩,七类地区2.43万元/亩。
林木补偿标准同样有所提高,中龄林由早前规定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提高到2至3倍补偿值,幼龄林的补偿由实际造林投资额的3倍提高到3至4倍。除此之外,新《办法》还特别加入生态公益林补偿费的规定。果树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基本未有变化。
新《办法》首次对坟墓等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迁移坟墓补偿费,一般土坟500元/穴,骨坛350元/个,砖砌或水泥的坟墓1000元/穴。围墙,80元/平方米。水井,1300-2000元/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