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根据意见,各地将推行排污者付费委托第三方企业治污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各地区、有关部门在第三方治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政策有待完善等问题。
意见要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需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原则。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意见指出,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涌现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意见还强调,推进第三方治理审批便利化。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同时合理确定收益,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中央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研究明确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