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去年底通过的新电改方案中,放开售电业务是一个重要的市场化举措,放开售电业务的重头戏将是推广大用户直购电。在实施大用户直购电过程中,如何保证节能减排,防止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借机回潮,是新一轮电改必须未雨绸缪的问题
大用户直购电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重要举措。去年上半年以来,大用户直购电在全国多个地区开始试点实施。作为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的双边合约交易模式,大用户直购电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市场化改革措施。
但地方政府更看重的,可能是大用户直购电能降低多少电价,从而拉动地方高耗能企业发展,保证地方经济平稳增长。这就使得地方政府有可能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而作出与节能减排目标相悖的决策。
从过去的经验和现实已经出现的问题来看,要大范围推进大用户直接交易,高耗能行业用户作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客观上将享受到降低电价的优惠,对其产能无疑会起到促进作用。
这就需要有效规范、监管地方政府行为,使大用户直购电成为市场化行为,而不是成为地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借助行政力量获取优惠电价的途径,否则大用户直购电将难以长期为继。
大用户直购电模式的本质,不是降低电价,而是赋予用户更多的用电选择权,其目的是促进发电侧和售电侧的竞争,是构建多买方多卖方市场结构、实施售电侧市场开放的重要过渡环节。
大用户直购电对电网的影响、直购电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输配电价的确定等一直都是关键问题。但在下一步,低碳化发展更应是其出发点。事实上,不仅直供电,整个电力体制改革都要把节能减排、低碳化发展作为目标。
具体到大用户直购电,建议决策者考虑以下三项措施。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现节能减排目标
大用户直购电不是电力改革中的一个孤立事件,而是触及电力行业运行机制、电价等深层次问题的重大变革,必须有一套系统的电力法律法规来保障。
首先,应完善大用户直购电的法律框架。通过部门文件规定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基本规则和实施细则,规范开展直购电试点,对主要耗电行业的企业生产规模、技术水平、节能减排等指标进行考核,选择指标优良的企业首先参与大用户直购电。
其次,应建立健全大用户直购电合同管理制度,并制定一套权威系统的政策体系,从法律层面对大用户直接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从而消除各个主体之间的分歧,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最后,建立监管机制。通过监管机制有效规范监督地方政府行为,使其不过多地介入电力供需双方的交易中,真正使大用户直购电成为市场化行为,而不是成为地方高耗能、甚至高污染企业借助行政力量获取优惠电价的途径,否则大用户直购电将难以为继。
二严格准入标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首先,要设定合理的发电侧准入标准。
发电企业的准入,应综合考虑国家的环保要求与能耗标准,优先开放水电企业参与直购电,鼓励煤耗低、排放少、节水型火电机组参与直购电,限制能耗高、污染大的机组,已到关停期限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得开放。
从目前情况来看,传统燃煤发电在大用户直购中的优势明显,风电、光伏发电等低碳化电源的先天劣势在短期内无法弥补。
这就需要设立碳减排标准,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发电企业提高发电低碳化水平,确保大用户直购的电是符合国家要求的、低碳的电。
其次,要设定合理的用户侧准入标准。
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环保排放达标,从机组类型、环保要求、能耗要求等方面设定准入标准。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节能指标未完成、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要坚决排除在外。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效标杆企业,以及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实现用电科学、有序、节约、高效的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但是,不能笼统地说,在节能减排的政策下,高耗能企业不能成为直购电用户。对于客观存在的高耗能行业,只要能效高,达到国家产业标准,也可以成为直购电的用户。
三建立输配电价及其成本核算机制
合理的输配电价及成本核算机制,是保证大用户直购电模式能够顺利推行的重要前提。实现大用户直购电交易公平性的关键,在于如何分摊交易成本,建议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的直接交易对电网资源的利用程度和产生的外在成本(网损)的大小,分摊电网的投资与运行成本,避免“搭便车”现象。
另外,不能为了尽快推进市场,而以计划的方式解决市场的难题,以简单化的方式处理事关市场成员利益的问题。输配电价及成本核算机制建立的原则是,既要保障电网经营企业拥有合理利润,又要防止电网经营企业利用其垄断优势获取超额利润而妨碍公平竞争。
因此,要对输配电价成本核算方法、输配电价收费方式、制定监管政策等方面进行重点研究。
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型产业发展,鼓励其参与大用户直供电,建议国家尽快明确低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和线损确定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