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钢铁产业产能严重过剩、无序竞争、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和综合竞争力不强等问题,推动钢铁产业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新常态,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2005年国家发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修订,制定《钢铁产业调整政策》。
第一章政策目标
到2025年,钢铁产品与服务全面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实现钢铁企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创新活力强、经济效益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转型升级。产品服务、工艺装备、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第一条〔结构调整〕
产品结构实现升级。大中型钢铁企业品种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拥有一批国际化钢铁制造标准;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与国际接轨,实现由钢铁制造商向以用户为中心的材料服务商转变。
钢铁产能基本合理。到2017年,钢铁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产能规模基本合理,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行业利润率及资产回报率回升到合理水平。生产设备大型化、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鼓励推广以废钢铁为原料的短流程炼钢工艺及装备应用。到2025年,我国钢铁企业炼钢废钢比不低于30%,废钢铁加工配送体系基本建立。大中型钢铁企业主业劳动生产率超过1000吨/人·年,先进企业超过1500吨/人·年。
组织结构优化调整。兼并重组步伐加快,混合所有制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到2025年,前十家钢铁企业(集团)粗钢产量占全国比重不低于60%,形成3~5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超大型钢铁企业集团,以及一批区域市场、细分市场的领先企业。
空间布局得到优化。积极推进中心城市城区钢厂转型和搬迁改造,实现国内有效钢铁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
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到2025年,形成可支撑行业发展的自主创新和研发体系,建成一批具有先期介入、后续服务及推广应用功能的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联盟等创新平台,构建起世界领先的科研领军人才和职业技能人才培育体系。大中型钢铁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0%,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1.7%。
两化深度融合水平得到明显提升。行业大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及云计算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两化融合技术和评价标准保障体系渐趋完善,装备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电子商务全面普及,两化融合成为钢铁行业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重要特征。重点统计企业中应用生产制造执行系统(manufacturingexecutionsystem,简称MES)的比重超过80%,全行业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占销售总额比重达到20%,建成一批钢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
第二条〔节能减排〕
到2025年,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工序能耗全面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钢铁行业吨钢综合能耗下降到560kgce,取水量下降到3.8m3以下,SO2排放量下降到0.6kg、烟粉尘排放量下降到0.5kg,固体废弃物实现100%利用。
第三条〔资源保障〕
到2025年,铁矿石供应渠道和交易平台建设取得积极进展,进口铁矿石权益矿和贸易矿发展并举,实现权益矿、协议矿和现货矿多元发展,基本形成合理、稳定的全球铁矿资源保障体系。国内铁矿业有序发展,国内矿山与国外矿山互补的合理保障体系,以及再生矿产资源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第四条〔市场环境〕
政府管理方式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不断加强,政府作用得到更好发挥。相关法律法规在行业内得到较好的执行,基本构建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形成公开、诚信、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
第二章市场准入
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要求,新(改、扩)建钢铁项目布局、工艺装备以清单形式,节能环保以底线思维理念,完善准入标准。
第五条〔生产布局〕
新(改、扩)建钢铁项目满足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节能减排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并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合理布局。
第六条〔工艺装备〕
新(改、扩)建钢铁项目不得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工艺装备。
第七条〔节能环保〕
新(改、扩)建钢铁项目各工序能耗应满足《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准入值的要求。
新(改、扩)建钢铁项目各工序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要求。
第八条〔节约用水〕
新(改、扩)建钢铁企业吨钢取水量、水重复利用率应满足《节水型企业钢铁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节约土地〕
新建、改造钢铁项目建筑系数不小于30%,容积率不小于0.6,绿地率不超过15%,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不超过7%。
生产规模大于500万吨钢的长流程钢铁项目用地指标不大于0.8m2/t钢,生产规模500万吨及以下长流程钢铁项目用地指标不大于1.0m2/t钢。短流程钢铁项目用地指标不大于0.2m2/t钢。
第十条〔安全生产〕
钢铁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钢铁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环节必须采取和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防护设施,重大危险源应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以及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
钢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钢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焦化、氧气制备及相关气体制备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2017年底之前,新(改、扩)建炼铁、炼钢项目严格按照《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程序及要求,制定置换方案,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控新增产能。
结合市场准入要求,加强对新(改、扩)建钢铁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钢铁企业规范发展。
第三章市场退出
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完善钢铁企业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效化解钢铁产能过剩矛盾。
第十二条〔依法淘汰〕
钢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限产或停产,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基准值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水价、电价,促使其退出。
第十三条〔依规淘汰〕
钢铁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第十四条〔引导退出〕
现有钢铁企业达不到本产业政策准入要求的,应积极改造升级。经改造仍达不到准入要求的,应逐步退出,有序压减过剩产能。鼓励现有城市钢厂积极实施环保搬迁。
第四章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围绕“调整结构、转型升级”主线,加快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品升级、组织调整和技术进步。
第十五条〔产品结构调整〕
淘汰落后钢材产品,提升量大面广的普通产品质量和性能,加大高强度、高抗腐蚀性、高专项性能等关键钢材品种的开发和应用。
大力发展功能材料,积极发展新型合金材料、高品质特殊钢等先进钢铁材料,加快材料设计、制备加工、高效利用及工程化的技术研发,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实现新材料产业与原材料工业融合发展,支撑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保障国家重大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标准升级〕
加强对钢材产品全生命周期评价,合理制定钢材消费行业的用钢标准,加强钢材产品标准与下游行业用钢标准、设计规范以及国际标准的衔接协调,及时组织修订。
第十七条〔消费升级〕
大力推广应用高强度、耐腐蚀、耐高温、长寿命等高性能钢材,加快钢铁产品升级换代。深入推广应用400MPa钢筋,试点示范使用500MPa及以上高强抗震钢筋、耐候耐火耐蚀钢筋等。
第十八条〔服务升级〕
构建和完善新型高效客户服务体系,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开展服务标准化作业。鼓励供应商先期介入模式,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九条〔兼并重组方式〕
鼓励钢铁企业通过收购、股权转让、技术入股、管理整合以及民营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进行实质性联合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压减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退出低效产能。
第二十条〔兼并重组方向〕
支持优势钢铁企业强强联合,实施战略性重组;鼓励具有实力的钢铁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钢铁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兼并重组,依托产业链优势提高竞争力;引导省(区、市)内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优强企业主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优化市场环境、加快改造升级。
第二十一条〔兼并重组监管〕
加强和完善对重大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维护国家安全。
第二十二条〔兼并重组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咨询评估、调查研究、分析预测、信息数据、政策法规等服务。
加强兼并重组的统计信息工作,构建企业兼并重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整合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信息资源,畅通统计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进一步发挥兼并重组部际联席协调机制作用,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和跨国并购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
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落实完善财政、税收、土地使用、职工安置政策。
第二十三条〔体制改革〕
鼓励钢铁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允许员工持股,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社会化、公众公司。
第二十四条〔创新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强化钢铁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优强企业创新骨干作用。
在关键领域和重点产品方面,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强基工程为依托,构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钢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广平台和协调机制,提高科技资源、研发投入的效率。
鼓励钢铁企业建立用户导向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体系,加大研发投入,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艺、装备、技术和产品。深入推进钢铁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国产化和“走出去”。
第二十五条〔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人才培养成长的通道建设和发挥才能的激励机制,形成尊重人才、尊重知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以形成适应企业发展要求的科技创新人才、科技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二十六条〔支持技术创新〕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整合科技规划和资源,完善政府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机制;研究制定《钢铁产业技术政策》,促进钢铁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
第二十七条〔两化融合〕
完善钢铁工业两化融合推进体系,大力推广实行钢铁企业“两化”融合评估体系和行业评估规范,加大试点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构建“两化”融合共性技术开发公共平台,重点突破智慧钢铁两化融合产业升级技术。
加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商业智能平台建设,以及物联网、设备监控技术、绿色智能手段和智能系统等新兴技术融合,构建高效节能、绿色环保、环境舒适的智能工厂。逐步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信息物理系统推动生产制造系统的数字化和虚拟化,打造全生命周期系统集成、柔性制造、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的生产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开辟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期货、物流等服务新领域,促进产销供应链的深度融合,加速生产商向服务商转变,实现用户价值最大化,共创共享产业链价值。
第二十八条〔技术方向〕
工艺技术发展方向:绿色、可循环钢铁制造流程技术;高效率、低成本洁净钢生产平台集成技术;低碳钢铁制造技术;高效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技术;高效率、低能耗、长寿命综合冶炼技术;高效率、低成本洁净钢生产平台集成技术;高性能、低成本钢铁材料设计与制造技术;高精度、高效轧制及热处理技术;复合材料制造技术;面向全流程质量稳定控制的综合生产技术;信息化、智能化的钢铁制造技术。
钢铁品种发展方向:建筑桥梁用钢;能源用钢;船舶及海工用钢;汽车与轨道交通用钢;关键特殊钢。第五章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排污制度,钢铁企业必须实现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许可排污量要求。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
建立钢铁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机制,钢铁企业应及时公开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定期编写和发布企业环境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环保监测、信息通报制度。
第三十条〔清洁生产〕
钢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鼓励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实施升级改造,从源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现有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及以上要求。
第三十一条〔环保设施〕
钢铁企业必须按照绿色发展的理念,配备先进高效的除尘、脱硫、全厂污水处理站等环保治理设施,并确保同步运行。烧结、焦炉、全厂废水总排放口等重点排放源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钢铁企业各类固体废弃物必须实施综合利用或安全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第六章资源保障
鼓励钢铁企业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参与全球资源配置和市场竞争,拓宽国际化发展道路。
第三十二条〔国内开发〕
矿山开采须遵循矿产资源法,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做好安全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以及矿区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禁止乱采滥挖。
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内铁矿资源,加大找矿力度,提高国内铁矿资源保障能力。支持低品位矿高效采选冶技术的研发应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积极推进国内铁矿资源开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差异化管理试验区,加快推动一批重大铁矿资源开发项目进展。
加快冶金矿山资源税改革,健全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冶金矿山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国际开发〕
加强海外矿产资源开发,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合作等多种方式掌控资源,建立铁矿、铬矿、锰矿、镍矿、废钢及炼焦煤等生产供应基地,提升权益资源量。
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研究实施资本运作,加快推进矿产资源由资源增量向资源增值转型。
第三十四条〔国际贸易〕
加强国内钢铁企业与铁矿石供应商的协调,建立长期稳定的铁矿石进口渠道。充分利用期货、指数等金融工具,推进和构建公开透明的铁矿石市场价格机制。
第三十五条〔再生资源〕
建设再生资源保障体系。按照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行业管理,构建产业化的废钢回收加工配送体系,规范管理废钢资源流向,加强回收废塑料及废橡胶,积极发挥钢铁企业消纳社会废弃物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废钢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推进废钢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研究制定支持废钢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
第七章资源能源节约
钢铁企业应积极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加强能源审计、能源统计和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固废利用〕
加快废钢加工配送体系建设,鼓励废钢资源回收利用。鼓励含铁除尘灰、尘泥、氧化铁皮在厂内高效循环利用;鼓励对冶炼渣、脱硫渣、炉渣开展高附加值综合利用。加快制定冶金固废综合利用的技术、产品和应用标准,重视拓宽综合利用产品市场。
第三十八条〔节水〕
钢铁企业应执行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设置完善的节水管理机构,建立节水考核制度,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创建节水型企业。
钢铁企业应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并逐步开展用水审计,建立用水档案,制定企业用水评估报告。钢铁企业应执行节水管理“四到位”制度,即企业应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钢铁企业应完善供水三级计量体系,建立用水在线监测系统,按要求配备水计量和监测器具、仪表。
第三十九条〔节能〕
钢铁企业应充分回收利用钢铁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能,主要工序能耗达到国家能源消耗限额限定值,能源消耗总量达到所在地能源总量控制要求。
完善钢铁行业能效标准体系,制定“领跑者”能效标准,建立行业能效“领跑者”发布制度,明确行业标杆,鼓励企业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行业能效水平提升。
第四十条〔能源审计〕
钢铁企业应完善项目建设节能评估及后评价制度,推进能源对标、诊断和挖潜。归入重点用能单位的钢铁企业,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公布企业能源利用及节能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能源管理〕
钢铁企业应建设企业能源管控中心,采用先进适用信息技术对企业能源生产、输配和使用,以及二次能源利用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实现能源管理信息化、能源介质协同平衡和能源系统优化调度等,推进系统节能降耗。
第八章国际化发展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放开对外商投资国内钢铁领域的限制,境内外企业享有同等的投资政策。
第四十二条〔国际化发展〕
支持国内企业加快国际化发展,在其他国家、地区参与并购或建设钢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平台,构建全球范围内的市场营销渠道。
鼓励外资参与国内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建立健全技术、资源、品牌、营销渠道、管理理念和融资服务等共享机制。
鼓励国内钢铁生产、工程技术、设备制造和咨询服务等企业间的合作,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冶金技术、成套装备、智力服务等产品的出口。
第九章市场环境
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国内钢铁产业的服务和监管,建立行业征信体系,以及行业预警预测系统,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十三条〔市场公平〕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查处地方政府给予钢铁企业的财政返还、电价补贴、税收减免、低价出售土地等各类违法违规实行优惠政策行为。
加快下游用钢行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步伐。
第四十四条〔诚信系统〕
建立健全钢铁行业社会征信体系,强化信用监管,运用信息公开、信息共享等手段,促进钢铁企业守合同、重信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钢铁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在经营、用地、投融资、进出口、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第四十五条〔行业预警〕
建立钢铁行业产能、经营预警预测系统,加强行业有效自律,促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第十章其他
本产业政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并监督执行,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中介机构、企业等相关单位执行遵守。
本产业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
本产业政策所涉及的国家标准、政策和法规若进行修订的,按修订后的最新标准执行。
本产业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2005年发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