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5〕2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将全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延至今年6月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稳步开展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各产煤地区按照《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安委办〔2014〕20号)部署,积极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统计,截至3月27日,全国煤矿自查出一般隐患181201项,重大隐患632项(其中已治理393项)。全国共成立隐患排查组2828个,已排查煤矿9209处,占全国煤矿总数的87.6%;累计排查出一般隐患132314项,重大隐患和问题795项,已反馈地方政府476项。北京、江苏、福建、河南、广西、甘肃、青海、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9个地区已完成第一轮全面排查工作,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等16个地区已开展第二轮整改复查工作。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未发生重特大事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区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深入、不彻底,有的煤矿自查自改不认真,沿用以前老套路,甚至走过场,没有自查出隐患;个别地区工作进展缓慢,排查没有实现“全覆盖”,没有查出重大隐患;部分地区和企业对查出的隐患没有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办法,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事项不落实,没有真正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一些地区煤矿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在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是创新煤矿安全管理的有益尝试,是对煤矿安全隐患的一次“大清查、大扫除”,有利于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进一步摸清实情,强化分类监管、重点监管;有利于煤矿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安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认识,增强做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在今后三个月的行动中,要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精心组织、见到实效。
二、继续深入排查整改,务必取得实效
(一)深入排查和复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各地区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大排查整治力度。要按照《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认定。凡属重大隐患的,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要求,建立台账、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坚持从严要求,坚持时间服从质量,搞好集中排查和复查工作。第一轮排查确保实现“全覆盖”,对自行停产、停建煤矿,要排查停产、停建期间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对复产复工煤矿,要按照要求全面系统地排查隐患。第二轮复查重点是检查隐患整改情况,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复查时仍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落实政府有关部门跟踪督办整改。对行动开展以来发生事故的煤矿,要重新进行隐患排查。
(二)摸清底数,分类排队、分级监管。各地区行动领导小组要督促每个排查组按照要求,弄清填准基本数据和排查情况,逐矿登记造册。要建立全面的煤矿基本情况和隐患数据库,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各地区要在此次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煤矿储量、服务年限、灾害程度、采掘接续、隐蔽致灾因素、主要生产系统隐患治理能力以及水、火、瓦斯等灾害防治能力,对辖区内煤矿特别是小煤矿、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进行分类排队、分级监管。对安全生产条件好的煤矿,要督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能够有效治理消除隐患的煤矿,要帮助整改提高;对存在重大系统性隐患(包括采掘接续失调)无能力、无资金整改的,灾害严重、无能力防治的,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研究制定退出措施。
(三)总结提炼经验,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对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好的做法、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固化成规。督促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层级责任、检查频次、建立台账、隐患认定、治理程序、重大隐患自查上报、向从业人员通报等内容,不断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机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重大隐患登记备案、挂牌督办、举报奖励、整改治理、监督检查等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
(四)大力宣传,继续营造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浓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要注重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各省级牵头部门要及时将正、反两方面典型报送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产煤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认真总结本地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形成总结报告,于6月中旬报送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