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已尘埃落定的新电改方案,在引爆资本市场的同时,也引来电力行业的疑问声。从方案的可操作性上看,新电改9号文的问世,仅仅是新电改征程踏出的第一步,任重道远。
记者对比2014年7月上旬由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牵头编制的新电改征求意见稿,和最终定稿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下称9号文或《若干意见》)具体条文后发现,多处表述出现了不小的变化。
“看得出,这个文还是受制于电网。”一电力行业资深人士在看完9号文后对记者说。另有电改观察人士发表观点称:“28项改革里有20项是针对电网的,大家靠边站,等着电网改革任务完成再谈别的吧。”
3月29日,备受关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终于发布。但对于新电改观察人士而言,这一“正式”亮相的意义,已是形式大于内容。早在央视播出该消息一周之前,《若干意见》就已以图片或文件扫描件的形式在微信朋友圈流传开。
行文逻辑、表述多处变化
对比前后两个版本的电改文件可以发现,除措辞更强调“有序”、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一步收缩和节制外,9号文在表述上也出现了不少实质性变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吴疆在一篇长达7000余字、系统阐述电改风险的文章中,对文字变动部分逐条进行了解析。
在此,吴疆教授进行了解读。
1.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思路条款中,删除了“进一步加强垄断型业务的政府监管”。
2.电网企业功能定位的条款中,删除了“不再负责电力统购统销”。
●解读:电网企业“不再负责电力统购统销”,是新一轮电改最大的要害。
3.在完善电力交易机构的市场功能的条款中,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和结算”改为“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交易机构负责“结算”的功能悄然失踪。
●解读:电网有可能钻空子,继续掌控每年3万亿元的电力购销资金。
4.同样在交易机构市场功能的条款中,单单丢失了汇总“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双边合同的文字。
●解读:电网所属售电企业有可能钻空子,不公开有关信息。
5.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条款中,删除了“实现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独立核算”的有关表述。
●解读:电网企业可能钻空子,维持配售一体垄断模式,控制市场。
6.在处理电价交叉补贴的条款中,电网企业“申报并公开”交叉补贴数额中的“公开”二字被删除。
●解读:电网企业可能钻空子,暗箱操作混淆交叉补贴成本。
7.在培育售电市场主体的条款中,剔除了所有提及配电业务的文字。
概括起来,上述变动或多或少都与电网企业有关,破除电网垄断地位仍有待时日。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独立电力交易机构的表述也被进一步模糊化。
征求意见稿和最终定稿的《若干意见》在逻辑次序上也存在较大变动:“征求意见稿”的逻辑次序是:输配电价独立—改变电网经营模式—组建交易机构—培育售电主体—推进市场交易—推进新电源接入—缩减发电计划。
“若干意见”的逻辑次序是:输配电价独立—推进市场交易—改变电网经营模式—组建交易机构—缩减发电计划—培育售电主体—推进新电源接入。
此前有多名业内人士向记者指出,核定输配电价的最大意义在于,为改变电网经营模式做铺垫。但9号文打乱逻辑次序之后,核定输配电价失去使电网回归“高速公路”目的的支撑。
利益博弈
为何会出现如上变动?知情人士向记者回顾了9号文出台过程中的几个重要时间节点:去年6月1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部署电改任务;7月上旬,牵头新电改的国家发改委综改司快速拿出《若干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到了去年10月底,征求意见稿结束意见征求与讨论环节;2014年12月24日,新电改方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原则性通过。
前述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上述文字的删改,应该都发生在“密室”阶段。在此期间,社会公众除了从中央深改小组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新闻中寻觅关于新电改的蛛丝马迹之外,无法获得更多公开信息。而出了“密室”的电改文件,便蹊跷地出现了微小而关键刀刀有肉的“文字失踪案”,可见,密室阶段恰是利益博弈期。
撇开文件表述的变动,9号文未能解答的其他疑问还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如何做到相对独立?监管如何强化?谁来设计电力交易规则?
对此,长期观察亚太区电力市场的彭博亚太区高级分析师岳启尧对记者表示,从日本、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国的电改经验来看,独立的交易机构与监管的确是决定电改最终成败的重要环节。
岳启尧表示,在英国、澳大利亚实施监管的机构,一定是完全独立的公司。“如果我是一家一体化的公司,同时具备发电、输配电到售电业务,我自己当然不愿意放弃这些东西,必须有独立的监管机构来推动,比如确认输配电价的合理性。但在中国由谁来扮演监管者的角色?发改委还是别的机构?现在好像还很不清楚。”
在征求意见稿中就未涉及的调度独立,岳启尧称,“在海外,调度中心基本都是独立的,不是由政府来管的。虽然我对日本电改不是很有信心,但是连日本都有一个独立的调度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