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滞13年后,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大幕重启。继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两个配套文件发布后,国家发改委15日印发《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输配电价。
国家发改委要求,试点范围以外地区也要同步开展输配电价摸底测算工作,研究提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工作思路,并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改革试点。这意味着,下半年试点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业内人士预计东部及东北地区省份将入围。
在专家看来,电网低买高卖吃差价的盈利模式,是我国十多年来电力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新一轮电改的核心是电价改革,而其中最关键的一环就在输配电价,此次新电改第三个配套文件向这一利益核心区动刀,电网就此发生根本性改变,盈利模式从低买高卖转向均衡稳定收益,而社会平均电价或先降后升。
据了解,经过12年前国发[2002]5号文件引发的上一轮电改,发电端包括五大发电集团等多主体竞争局面已经形成,但输电、配电、售电垂直一体化的垄断局面仍然存在,我国一直没能确立一套合理的输配电价标准及核定方法。
这一切正逐渐被打破。继深圳、内蒙古西部后,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省(区)成为新的四块输配电价改革试验田。“试点主要是按照典型性、难易性、区域性等几个标准遴选的,中部地区的安徽和湖北属于通道电网,需要考虑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核定、三峡水电外送等问题。宁夏、云南和内蒙古都属于外送省份,不同的是,宁夏是煤电基地,云南则是水电大省,而且改革难度远大于湖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欧阳昌裕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试点工作推进应该很快,东部以及东北区域将有可能成为下一批试点区域。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加快输配电价改革,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成本约束和收入监管机制,对电网企业监管由现行核定购电售电两头价格、电网企业获得差价收入的间接监管,改变为以电网资产为基础对输配电收入、成本和价格全方位直接监管。同时,积极稳妥推进电价市场化,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
“盈利模式改变后,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及售电企业没有了利益之争,政府对其考核角度也将发生大改变,电网公司需要无歧视地开放,这样才能建立有效的电力市场,新电改提出的售电侧放开才能实施。”欧阳昌裕表示。
众多业内人士认为,在目前电力市场供需宽松的情况下,随着输配电价的明确和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形成,整个社会平均电价可能会有所下降。不过,随着后期经济回暖、电力需求增加,电价则会出现上涨的态势。新电价改革更大的压力在于城乡居民用电领域,这种普遍服务所需要的交叉补贴如何有效核定,成本如何在各用户之间分摊等,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