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就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
为进一步推进清费立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4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5月1日起,将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按照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合理确定税率。同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将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相关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相关收费基金。
关于计征办法,通知规定,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稀土、钨、钼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通知还就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共生矿、伴生矿的纳税,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同时,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的要求,决定清理规范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并明确了有关事项。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全面清理规范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项目,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