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维简费计提及结余使用方法的议案》。
本次维简费计提变更对公司已披露的2015年一季度及以往财务报告不会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次调整维简费计提标准后,将减少采矿成本人民币15元/吨,预计影响公司2015年净利润增加约人民币2亿元,最终影响数将取决于2015年4月至12月的矿石实际开采量。
一、概述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维简费计提及结余使用方法的议案》。公司依据财政部财资[2015]8号《关于不再规定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自财政部财资[2015]8号文件印发之日起不再计提维简费;对截止2015年3月31日计提尚未使用的维简费余额人民币237,884,285.53元,仍按公司原维简费开支范围使用,维简费结余使用完毕后,相关项目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二、本次维简费计提变更的具体内容
公司拥有栾川县三道庄钼钨矿矿山采矿权,自2006年末形成30,000吨露天开采规模,同年停止了坑采作业。根据财政部财企[2004]324号《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有色金属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维简费”)提取标准为吨矿人民币15~18元。自2004年起,公司计提维简费标准为人民币18元/吨。
随着公司开采规模逐渐达到设计目标,同时矿山开采已逐渐步入成熟期,采剥比逐年下降,2013年度实际发生维简费明显小于人民币18元/吨计提的维简费,造成“专项储备-维简费”形成较大结余,不符合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情况。基于上述情况,为了更加合理准确地反映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经公司管理层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三道庄矿区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矿山原矿人民币15元/吨的标准提取维简费。
根据财政部财资[2015]8号《关于不再规定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冶金企业可以自主确定是否提取矿山维简费及提取的标准。随着公司国际化资源企业战略的实施,对于企业在不同地区经营过程中的财务核算统一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公司管理层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不再计提维简费;对截止2015年3月31日计提尚未使用的维简费余额人民币237,884,285.53元,仍按公司原维简费开支范围使用,维简费结余使用完毕后,相关项目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三、本次维简费计提变更执行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维简费计提变更自2015年4月起执行。
2、本次维简费计提变更对公司已披露的2015年一季度及以往财务报告不会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次调整维简费计提标准后,将减少采矿成本人民币15元/吨,预计影响公司2015年净利润增加约人民币2亿元,最终影响数将取决于2015年4月至12月的矿石实际开采量。
3、对截止2015年3月31日计提尚未使用的维简费余额人民币237,884,285.53元,仍按公司原维简费开支范围使用,维简费结余使用完毕后,相关项目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四、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维简费计提及结余使用方法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按照该方案调整维简费计提及结余使用方法。
五、公司监事会关于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维简费计提及结余使用方法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财资[2015]8号文件精神,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不再计提维简费;对截止2015年3月31日计提尚未使用的维简费余额人民币237,884,285.53元,仍按公司原维简费开支范围使用,维简费结余使用完毕后,相关项目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