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从工信部获悉,工信部、发改委、质检总局制定了《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旨在建立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定期发布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及其能效指标。
细则规定实施范围,选择乙烯、合成氨、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先行先试,以后逐步扩展范围,形成覆盖钢铁、石化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等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
细则确定的申请条件共有五项,包括上一年度单位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先进值。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落后用能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要求,已通过能源计量审查;建立了节能奖惩制度;已经开展或正在开展能源管理中心或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年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