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该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钢铁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钢铁企业参照执行。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及其实施办法的制定,是提高钢铁企业竞争力,提升钢铁企业价值创造力的有效措施;是提高钢铁企业会计信息可比性、提升钢铁企业成本对标管理水平的基础。
该通知称,为了规范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钢铁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
该制度对钢铁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核算项目和范围、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做了明确规定。按此制度,钢铁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成本中心;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归集成本费用;对成本中心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和结转,计算产品成本;具备条件的钢铁企业,可以采用基于工序的作业成本法进行核算。
该制度要求,钢铁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根据该制度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该制度明确,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应当以生产工序为基础,以相应工序产出的产品为核算对象,通常包括炼焦工序产品、烧结球团工序产品、炼铁工序产品、炼钢工序产品和轧钢工序产品等。该制度规定,钢铁企业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产品成本费用要素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费、辅助材料费、燃料和动力费、人工费等18个项目。此制度明确,钢铁企业通常按照生产工序设置成本中心,也可以按照车间(部门)等生产管理单元设置成本中心。
据悉,宝钢、武钢、鞍钢、首钢、太钢、沙钢、中信泰富特钢等多家钢铁企业参与了该制度的制定工作。
下一步,钢协拟与冶金工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对行业内钢铁企业的财务会计及成本会计人员进行钢铁行业成本核算制度解读和具体实施操作研讨,为提高行业企业成本核算水平,增强成本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夯实基础,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实现科学化和有效化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