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矿局日前专门出台了《采矿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采矿权登记和管理、转让程序、价款处置等方面,对局属单位依法依规在境内外取得的采矿权管理做出明确规范。
《办法》规定,江西省地矿局属单位建立“领导负责、专人管理、规范运作”的采矿权管理机制,局采矿权管理职能部门与局属单位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局属单位所有采矿权建立管理台账及财务备查账制度,要按要求进行月报、季报、年报,并及时报告采矿权变动情况;凡取得采矿权登记证7日内,须向局职能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登记备案;若放弃已有采矿权,须在采矿许可证期满前90日内向局职能部门报送技术报告和请示。
《办法》要求,采矿权出租、抵押、转让,必须严格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科学民主、依法依规的原则;拟转让的采矿权,须先对其资源储量、工作程度、价款缴纳、矿权预评估等形成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再向局提出转让请示,局职能部门报局矿权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局党委会或局务会议审定批复。
《办法》还规定,局属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时,要按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凡有局投入资金的采矿权转让,一次性收回局投入资金及由此产生的溢价收入;采矿权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的,从实现收益的当年起,一次性或分三年收回局投入资金及由此产生的溢价收入;局收回的投入和溢价收入,主要用于勘查项目或采矿合作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