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3日公布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同时宣布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简并增值税税率。
为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在京津冀、上海、广东等地,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通知》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通知》表示,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同时,为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文,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与此同时,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就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作出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中国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等货物税率为11%,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