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4706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个别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形成的隐性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列在“三大攻坚战”之首,防控地方债风险是其中重要内容。隐性债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风险在哪里,如何进行有效防控?就相关问题,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专家学者。
地方债余额控制在限额之内
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累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3581亿元。其中,一般债券23619亿元,专项债券19962亿元。2017年地方债发行总体规模比2016年减少了1.69万亿元。其中,发行政府债券用于偿还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共计2.77万亿元,比2016年发行的置换债券规模减少2.11万亿元。
“置换债券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截至2014年底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总规模是被锁定的。随着置换工作推进以及地方自行化解部分存量债务,待置换的存量债务有所下降。”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王克冰日前在财政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此外,2017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试点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打造中国版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
据悉,2017年全国地方累计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2407亿元、发行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440亿元。同时,深圳市首次在深交所成功发行轨道交通专项债券20亿元,专项债券管理改革总体进展顺利。王克冰表示,财政部将继续稳步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发挥市场化机制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
隐性债务风险应高度重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打好“三大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列在首位,其中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又备受关注。1月26日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召开地方政府债务研讨会上,“隐性债务”成为焦点话题。
在专家看来,财政部公布的16.47万亿余元地方政府债务,是由法律严格规范的债务,其风险不大,当前应该高度重视的是“隐性债务”风险。
隐性债务,主要指个别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形成的债务。 “国有企业的投融资和政府的投融资边界不是很清楚,一些地方政府经常利用国有企业去干政府的事情,这时政府投融资和企业投融资边界变得不清楚,这就是产生隐性债务的体制原因。”中国财科院院长刘尚希说。
如何有效遏制隐性债务?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郭庆旺认为,控制地方债务主要是控制地方政府行为,特别是如何把地方政府官员举债的道德风险控制住,这不仅是财政治理的问题,也是行政治理的问题。
“解决隐性债务问题,需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财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金融体制等方面加快改革。”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乔宝云说。
中国财科院1月26日发布的《政府投融资报告2017》建议,优化各级政府之间财力与事权的组合,保证地方政府事权和财力的合理匹配,根除地方政府过度盲目举债的内在压力和冲动。在此基础上,在官员政绩考核机制方面要明确其在职期间的“社会经济成效—政绩运作成本—债务风险水平”的联动考核标准,强化其离任审计,增强其预算约束感。
严格问责正在落实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此外,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在部委管理层面,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同时,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监管,还呈现出部门联动的特点。比如,近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提出要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各地纷纷采取措施防控债务风险,特别是在近期举行的省市区“两会”上,地方债管理和风险防控成为重点议题。
海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8年要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禁止为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举债进行担保承诺。广西《政府工作报告》明确,2018年要严格规范政府举债,加快推进政府融资性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吉林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8年要坚决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一步摸清隐性债务底数,规范政府举债行为,严禁新增隐性债务,必要的新增债务必须合规合法,压缩债务存量,逐步减少债务总量。重庆市财政、审计部门联合召开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会议,建立起债务问题倒查和终身责任追究机制,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任何渠道违法违规或变相新增政府债务。
“在体制机制建设基础上,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持续提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能力,形成社会监督、财政专员办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等多层次、多角度综合性监督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融资的问责力度和处罚力度,鼓励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为实现地方政府债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外在环境。”中国财科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向记者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