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实现自身发展的
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的投资回报。为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工作机制的通知》、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本行业特点、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回报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在利润分配政策及方案制定或调整的决策或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本行业特点、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
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采取超额股利的现金分红政策,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发放现金红利(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如同时满足利润增长和可支配现金增加条件时,向股东附加发放额外现金红利。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裁班子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 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