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几年,有关房地产税立法的风声和呼声很高,在近日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房地产税法名列第一类项目,拟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
早在2016年房地产税法就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一类项目中,但是却一直没有进展。今年以来,从国务院、全国人大到相关主管部门,都不断释放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的消息。此次房地产税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被认为是向外界释放出我国税收法定进程提速的重要信号。房地产税法这次真的要来了吗?它将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
解读:房产税是直接税,难以转嫁
据了解,房地产税法的立法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负责。201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曾对外透露,已将房地产税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并进入当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
2018年3月,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曾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草案。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中国之声,房地产税法作为国际通行税种、地方税种,有着自身的鲜明特色。从税收要素上来看,它是对房地产保有环节来征收的,当我们居住、拥有房地产时要交税。第二个就是房地产税实际上是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作为税基,体现了房地产财产税的特征。第三就房地产税是个直接税,是对居民对家庭征收的。所以一般税负难以转嫁。
分析:涉及房屋交易的税费或合并调整,应不增加整体税收负担
据介绍,中国房地产税制度设计在参考国际共性制度安排的同时,会注重从中国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施正文介绍,所谓中国国情会体现在合并整合相关税种以及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等方面。目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甚至增值税,都会涉及到房地产的交易环节,所以保有环节将来要征税,这些税将来有的要合并进来,有的税负要降低,这样保证我们整体上税收负担不至于增加,但是结构上有增有减。
建议:应充分考虑免税面积等群众关切,防止征重税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认为,中国的房地产税法要充分考虑复杂的房产属性等因素,在设计如税率、税基、免税额的时候更关切人民群众的一些想法和基本需要,比如说人均应该有多少平米免税。楼建波认为,我们国家的房屋的情况无比复杂,有公房改制改过来的,有商品房,有经济适用房,现在还有共有产权住房,还有职工公寓。在税收制度设计的这个时候必须对这些情况都做考虑。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征税范围、税率、税基,是房地产税法立法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第一个就是征税范围,房地产税应当是一个逐步的长期发展成熟的过程,所以一开始房地产税的征收方案就要限制在对高端多套房政策,应该会有一个较大的免征的政策。第二个就是税率。施正文认为,对房地产税的税率要从严控制,要有个上限,防止一些地方基于财政收入的考量征重税。第三个就是税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基本的原则是市场价值要评估,但是还要考虑到一些一线城市,目前房地产的泡沫有的房价很高,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一个打折税基打折的措施的话,税也可能会比较重。应允许对房地产价格过高的地方,在评估的时候最后确定计税依据时可以打折。
预测:现在不具备普遍征税条件 或瞄准限制高端多套房
据了解,我国出台房地产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施正文介绍,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对于房地产税是普遍征收的原则,但是对于中国来说还不具备普遍征税的条件,所以必须走分步推进的路径。
施正文认为,这就是说我们将来可能是只对一些高端的房地产、多套房子和一些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征,而不会是对所有的房子、在所有的地方同一个时点来开征。因为我们现在还不具备条件,一个是征管的条件,另外就是整个税制结构的调整。当然从房地产未来长远看,它为了要成为地方主体税种,那必须要普遍征收。
施正文认为,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开征有契合的因素,就是要积极发挥房地产税在房地产市场调控当中的作用,有必要建立房地产发展的长效机制。这样一个税收就是一个长效机制,因为它是通过经济法律的手段,给社会一个稳定的预期,它不像行政调控是短期手段。
提醒:抑制楼市不是立法唯一目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同时提醒,房地产税法虽然有增加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是立法的唯一目的。第一点就是在设计房产税制度的时候,不要光想着说这是打压房价的利器;第二点,也不能指望房产税一出来,房价恨不得应声而倒,就没人炒房了,抑制炒房是要好多的机制在一起才会起作用的。楼建波表示,从国外的经验看,房产税更多的是通过征税来满足地方必要的公共财政支出的一个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