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资源税法草案。据悉,草案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了164个税目(见附件),其中金属矿产中,钨矿税率为6.5%,钼矿税率为11%,轻稀土为7%-12%,中重稀土税率为27%。
我国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1993年12月,国务院出台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2010年6月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实施。2011年9月国务院对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明确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征收。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201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资源税法开始步入立法程序。
草案若审议通过,将意味着我国资源税实现“由规转法”。财政部部长刘昆在23日首次提请审议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资源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认为,草案的调整范围主要是矿产资源和盐,范围很小,冠以资源税法名称显得范围过于宽泛,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矿产资源法。
刘琨介绍,资源税法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其中矿产品包括原矿和选矿。草案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了164个税目,除包括现行中央层面列举名称的税目外,还将现行授权地方层面列举名称的税目统一纳入,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税目。
同时,草案调整了少部分应税产品税率,完善了减免税政策。草案规定,对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以及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对高含硫天然气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以及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对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