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对《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对未实际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等新增输配电资产的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因重复建设、工期延误等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予列入输配电成本。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在坚持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总体方向前提下,深入总结评估首轮输配电成本监审试点实践经验及存在问题,按照强化垄断行业监管要求和 2018 年出台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8 号令),以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为目标,对《办法》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从修订内容来看,首先要推进监审科学化。发挥成本监审激励约束作用,对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运营费用设置费用上限;增加投资合理性的规定,明确对未实际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等新增输配电资产的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因重复建设、工期延误等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予列入输配电成本,以引导提高投资合理性,减少盲目投资;增加对租赁费等部分涉及重大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的审核。
其次,推进监审精细化。进一步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及审核方法。将输配电定价成本细化为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专项工程3 类输电定价成本;细化其他运营费用,分为生产经营类、管理类、安全保护类、研究开发类等;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
第三,推进监审规范化。增加并明确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的项目;进一步明确企业信息报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惩戒等规定,提高企业报送信息质量和效率。三、下一步工作《办法》拟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尽快下发,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