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多年来,钢铁行业的超低排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五部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制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时间表: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与2018年5月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意见》对超低排放时间表制定得更加详细、具体,但部分指标也有一定放宽。
《意见》还要求,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意见》指出,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在“主要目标”中制定了超低排放时间表: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五部委强调,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
根据《意见》内容,对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在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方面,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意见》指出,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支持鼓励钢铁冶炼产能向环境容量大、资源保障条件好的地区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