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不利气象条件等因素影响,今年以来,云南省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较往年大幅下降。为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确保完成2019年及“十三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的通知》、《关于开展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函》,对今、明两年全省各州、市全面落实污染防治工作做出部署安排。
通知强调,今、明两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要抓好日常管控措施。在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加强城市扬尘综合治理,建筑施工工地要切实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控,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加大对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炼焦、石化等7个重点行业的执法力度。二要强化重点时段管控。昭通、曲靖、红河、普洱、西双版纳、临沧6州、市在2019年11月—12月,2020年3月—5月,2020年11月—12月要采取错峰建设、限产限排、人工降雨等管控措施。三要实施量化问责。
针对臭氧污染防治工作,一要深化氮氧化物污染治理。要加快实施煤燃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大幅提高水泥行业脱硝效率,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二要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对相关州、市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实施差异化管控,实行限产限排、错峰建设。三要强化科技支撑,不断提升臭氧防治工作的科学性。
通知要求,各州、市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6月5日、2021年1月5日前分别将相关落实情况上报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抓好《关于确保完成2019年及“十三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的通知》和《关于开展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函》两个文件精神的落实,10月10日至1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在昆明组织了相关10个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以及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一对一”座谈,要求相关州、市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精准落实污染防治工作措施,确保全省2019年及“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完成。坚决打好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