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有了新手段:生态环境禁止令。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了《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将对生态环境起到一定程度的预防性、及时性保护作用,并对侵权行为给予有力震慑。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千差万别,如何定价才能实现“罚当其责”?这里面有一套专业复杂的技术性鉴定方案,但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一时一地,危害后果多有滞后性、长久性。生态环境一旦受损,难以恢复如初,甚至完全丧失生态服务功能。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从源头看,一方面生产经营主体要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常怀敬畏自然之心,滋养青山绿水,谋求绿色发展;另一方面则要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增强制度震慑力。
根据新规,为防止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这种“禁止令”出自法院之手,具体是将民事裁定的内容以禁止令的形式张贴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等相关场所,广而告之,公之于众。当事人可在诉讼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情况紧急”还可加急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虽好,但不可滥用。要依法审慎适用,不能随便发出禁止令。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类型不同,造成损害的行为方式差异较大。在具体个案中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必将会影响相关行为主体生产经营等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法官发挥司法智慧,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综合考量时、度、效,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关系,避免出现保护不足或过度保护的现象,防止恶意申请和权利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