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1月14日公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明确,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承兑人存款规模的1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多样化,部分票据的功能和性质发生变化,原《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对承兑和贴现的管理滞后于市场发展实践。在这一背景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拟修订完善《办法》,加强票据承兑和贴现资质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保护中小企业权益,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办法》明确了承兑和贴现资质要求。承兑、贴现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符合监管要求。承兑人应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
在风险控制方面,《办法》提出,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商业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披露承兑人名称、承兑时间、承兑金额、付款期限、出票人等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
此外,《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出票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驻机构依法采取暂停其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