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罗平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给予本公司贷款贴息资金 1000 万元。2015 年 9 月 23 日,公司收到罗平县财政局罗财企﹝2015﹞24 号文件通知。截至本公告日,该笔贴息资金 500 万元已由罗平县财政局划入公司账户。公司将依据《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该笔资金确定为 2015 年度营业外收入,预计对本公司 2015 年度业绩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