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一是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三是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四是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五是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各行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时限淘汰落后产能。同时考虑到各地产业发展差异,一些地区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较快,需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严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2011年底前,有色金属行业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3、落后产能是如何界定的?
落后产能的界定,首先是按照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坚持危及人身安全、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不符合质量标准等基本原则;其次是根据行业生产特点和产能现状,并考虑到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在工艺、技术、装备、规模、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制定具体标准。工艺、技术、装备、规模标准操作性强;环保、能耗、质量等约束性强,但实际操作中由于检测量大、监测周期长,指标一致性难以把握。工作中拟将这两类标准结合起来,更加强化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标准的约束作用,更加强调严格环保、安全、能耗、质量执法。
4、在完善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约束机制方面有那些具体措施?
完善政策约束机制,主要是从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投资、土地、金融、价格、税收、工商等方面禁止落后产能进入,限制落后产能生产。具体是: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二是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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