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128号 【发布日期】2009-12-29
根据《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5号),我们对申请2010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的企业进行了审核,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商务部2006年第88号公告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产品须从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购买,但考虑到行业主管部门自2006年底以来分批陆续发布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的实际情况,决定将2007-2009年度确定为出口环节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过渡期。
二、在审核焦炭出口企业的年出口业绩时,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企业在2006年及以前(即焦化行业产业政策出台以前)的海关统计出口数量全部可作为该企业出口数量进行考核;2007-2009年,须将出口企业该年度自非准入企业购买的出口数量从其当年海关统计出口数量中扣除后,再考核其剩余出口数量是否符合年均出口20万吨的要求。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即出现自非准入企业购买出口产品的行为)的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焦炭分会研究提出具体处罚意见,报商务部同意后执行。
符合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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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符合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一、一般贸易出口企业
(一)流通企业
1、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2、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3、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4、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5、山西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6、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 7、山西中巴贸易有限公司 8、宝钢资源有限公司 9、山西大晋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山西正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1、北京中亚富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2、山西安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3、北京五矿利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4、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 15、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二)生产企业
1、山西省晋康进出口有限公司 2、孝义市金晖煤焦有限公司 3、山西大土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青岛焦化制气有限责任公司 5、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 6、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7、山西通洲贸易有限公司 8、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9、山西焦炭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11、山西亚鑫煤焦化有限公司 12、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3、山西太兴集团有限公司 14、天津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
(三)西部推荐企业
1、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陕西富邦进出口实业有限公司 3、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4、宁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
二、边境贸易出口企业
1、西双版纳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2、延边天池工贸有限公司 3、延边海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4、丹东鸿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丹东中威工贸有限公司 6、广西粤强进出口有限公司 7、广西龙州县边境贸易总公司 8、阿拉山口欣克有限责任公司 9、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0、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11、五家渠欣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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