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下发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近期电力、煤炭、钢铁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
通知指出,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相关法规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通知指出,2010年底前电力行业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煤炭行业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淘汰产能2亿吨;焦炭行业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等。
此外,2010年底前,我国铁合金行业将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电石行业将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钢铁行业在2011年底前淘汰 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通知还强调,要从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三个方面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通知》还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做好相关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支持有关企业的升级改造,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强监督检查,实行问责制,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根据《通知》,国家将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近20个政府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