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保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要求,确保总量控制工作规范、有序、深入推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通知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所有工业企业不论排放量大小,原则上均应分配总量指标。现有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以环评审批文件为准,对环评审批文件中未核定总量指标但确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按照实际排放量和有关排放标准核定总量控制指标。对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的,对其核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但应暂缓分配给该排污单位。
二是总量分配按照工业、生活化学需氧量和电力、非电二氧化硫分开的原则,核定已分配的总量和剩余总量。生活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环境统计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削减量的差值。
三是原已分配总量指标但企业列入年度减排计划并已淘汰关停的,以及企业执行国家颁布实施的新标准等有总量指标富余的,这些总量指标可收回重新分配。
四是当地已经没有总量指标余量的,可通过辖区内其他污染减排项目(必须是列入当年的减排计划,并已完成且已形成稳定减排能力的项目)腾出总量指标获得,但必须先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通过其他污染减排项目获得的,应说明减排项目的减排方法、减排量、完成时限等。若减排项目为工程减排、管理减排或淘汰关停部分生产线的,还必须提供减排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同意出让其总量控制指标的正式文件。
五是鼓励企业采取工程、结构、管理等手段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项目应列入年度减排计划,腾出的总量指标可优先用于满足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总量要求,也可尝试进行排污权交易。
通知还明确,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以通过区域调剂解决或排污权交易获得。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若从其他县(市、区)或设区市余量中调剂解决,则需要被调剂区域的环保局出具同意调剂的正式文件。省重点项目所需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由当地安排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可由当地政府与省环保厅协商,考虑在省预留指标中适当调剂或通过排污权交易等其他渠道解决。
据江西省环保厅总量处介绍,省环保厅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确定为建设项目报省审批时的环评材料之一。从目前实施情况看,总量控制确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在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