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联合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自6月1日起,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相关企业用电“吃偏食”的历史宣告结束。
通知要求,坚决取消优惠电价措施。取消自治区发改委对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铝深加工项目(包括铝箔)、集宁区铝箔项目、卓资县化成箔项目、托克托工业园区以及多晶硅、单晶硅生产制定的优惠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之前对上述项目制定的优惠电价政策,自2010年6月1日起一律废止。
通知规定,按照自治区发改委批复的内蒙古西部电网大用户直接交易电价及输配电价标准,继续推动内蒙古西部电网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同时按照限制过剩产能的原则,调整交易试点企业名单,电石企业退出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范围。撤销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试行大用户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内发改价字[2010]281号)中的电石类输配电价标准。电解铝输配电价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7分钱。
通知要求,调整内蒙古大工业电价子目录中铁合金类、电石类和氯碱销售电价。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西部电网大工业电价子目录中的电石类电价、并入电炉铁合金类电价。其中,电石类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7分钱,铁合金类每千瓦时提高0.7分钱。蒙西地区的电解铝生产用电,执行铁合金类电价。取消对年生产规模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2.4分钱的优惠政策。兴安电网大工业电价子目录中的电炉合金、电石用电价格提高每千瓦时1.4分钱。提高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疏导电价矛盾。
通知指出,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标准。允许鼓励类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限制类企业电价在国家定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元,淘汰类企业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元。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电量标准一倍以上的部分,执行淘汰类加价标准;超过限额电量标准一倍以内的部分,执行限制类加价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自查自纠,对不执行国家规定以及继续以各种名义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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