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2010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会议提出,明确目标,全力以赴,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会议认为,“十一五”以来,云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淘汰了一大批落后产能,成效明显。截至2009年底,淘汰炼铁358万吨、炼钢176万吨、焦炭559万吨、水泥1800万吨、铁合金52万吨、电石16.7万吨、小火电92.8万千瓦、电解铝1.5万吨、造纸6.7万吨、柠檬酸1万吨、黄磷22万吨。其中,造纸、焦炭和柠檬酸已提前完成“十一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会议强调,目前,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全省各地要层层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责任制,各重点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要倒排日程表,加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把各项工作安排往前赶,能在9月底关停拆除的落后产能,就在9月底前关停拆除;不能拆除淘汰的,要坚决关停下来,年底前一定要拆除。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目录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大幅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使落后产能无利可图,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迫使落后工艺装备及生产能力尽快退出市场。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完善政策支持,形成促进淘汰落后的推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