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落后产能问题比较突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要素价格扭曲、市场淘汰落后产能的能力较弱。
8月8日,工信部向社会公告18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钢铁行业首当其冲,涉及炼铁企业175 家,炼钢企业28 家,共淘汰炼铁产能3524.6 万吨,炼钢产能876.4 万吨。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企业的落后产能在2010年9月底前关停,对于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将在银行信贷、投资项目审批、用地等方面进行限制,并吊销排污许可证、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中工信部主要负责的工作之一,是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延续。此次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按照高炉400立方米以下,转炉和电炉30吨以下的标准,直接指向企业,相较以前政策更加具体。
今年我国生铁、粗钢日产量峰值分别为172 万吨、185 万吨,按此水平测算,年产量为6.3 亿吨、6.8 亿吨;若以90%产能利用率作为上限测算,中国生铁产能接近7亿吨,粗钢产能已经接近7.5 亿吨。本次公布淘汰产能总量约占生铁总产能的5.0%、粗钢总产能的1.2%。若政策得以贯彻实施,将对国内供需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
淘汰落后产能有利于钢铁行业的长期发展,将鼓励行业内公司不断进行技术改造、降低消耗、降低污染、降低成本,未来的产品结构也将逐渐向具有更高的附加值转变,有利于行业的持久良性发展。国家出台的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加快了淘汰落后产能的进程。在我国目前经济转轨的条件下,淘汰落后产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依靠市场机制来淘汰落后产能,而且要依靠政府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加强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形成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力。这些政策主要包括:(1)提高产业准入门槛。在设备规模、工艺水平、节能环保、生产安全等方面设立并逐步提高产业准入门槛。(2)项目审批立项限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的项目,国土、环保、质检、证监会、发改委、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在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合同和章程、生产许可证、上市、关税减免、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方面给予限制。将淘汰落后产能与新增生产能力结合起来,淘汰落后产能不力的地区限批、缓批相关新建扩建项目。(3)经济限制措施。对落后产能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不安排运力,实行差别电价、水价政策。(4)技术改造支持。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改造落后产能,提高技术装备水平。(5)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实行淘汰落后产能问责制。
以上政策使我国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与预期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从前期的政策效果来看,国内产能淘汰计划并没有得到地方政府响应,核心问题在于地方政府以GDP增长为最高考核标准的制度并没有发生改变,地方缺乏动力实施中央政府计划,各地企业大部分以废旧装置或者产能置换应对。如果国家政策淘汰300立方米的高炉,那么企业就拆掉几个以前容积小的高炉,重新建造合并后生产能力超过300立方米的高炉,与国家淘汰的最低标准竞赛,导致“越淘汰,越过剩”的局面,因此淘汰钢铁落后产能在考虑装备水平的同时要综合考虑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安全性等指标。同时目前淘汰产能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国家应尽快建立落后产能退出的补偿机制及其实施细则,通过经济手段激励企业主动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淘汰钢铁行业落后产能在发挥政府调控的同时,从长远上必须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我国落后产能问题比较突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要素价格扭曲、市场淘汰落后产能的能力较弱。我国相对较低的劳动力价格、土地价格、资源价格、资金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其真正的价值和社会成本,在没有支付资源和环境等社会成本的情况下,落后产能仍有较大的利润空间,落后产能企业也没有动力和压力改造技术和更新设备,更不会主动退出市场。因此,淘汰落后产能最重要的方面是深化要素市场的改革,特别是要理顺资源、环境、土地等要素的价格,使环境、资源等外部性成本能够进入企业的成本函数,使落后产能无利可图。应当通过要素市场化改革,建立起淘汰落后产能的最基本、最有力和最长效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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