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央行公布消息显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出口企业从365家扩大到67359家。
这些企业可以于12月3日开始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央行表示,这67359家企业来自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和云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据了解,今年6月份央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由2009年7月确定的港澳地区以及东盟地区进一步扩大,国内扩大到20个省区市,而境外地域则不再限制;试点业务范围也扩展至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性项目。(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