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工信部发布《钼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钼生产企业提出了节电、节水、钼铁回收率等高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矿山企业应具有与采选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以及生产作业装备、工业场地、排石土场、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露天矿采选矿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1万吨;坑采采选矿综合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5000吨。 2010年4月,工信部发布《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与《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前者要求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污染强度小、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要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要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后者要求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总生产能力要达到连续纺粘胶长丝为年产10000吨及以上;粘胶短纤维为年产80000吨及以上,产品差别化率高于30%。 2010年5月,工信部发布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和《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前者要求轻稀土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年处理矿石量应不低于30万吨(1000吨/日);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吨(REO,以氧化物计)/年。禁止开采独居石等具有放射性、污染严重的稀土矿。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REO)/年;使用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REO)/年;使用南方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REO)/年。稀土金属冶炼项目规模应不低于1500吨/年。后者要求氨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12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联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必须全部生产干氯化铵。天然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4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 2010年11月,工信部发布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前者鼓励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明确投资水泥(熟料)新、改、扩、迁建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小于项目总投资的35%,部分省份原则上应当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产能等。在水泥生产线规模、工艺和装备方面,新建水泥生产线要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单线建设要达到日产4000吨级水泥熟料规模,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市场容量有限的边远地区单线最小规模不得小于日产2000吨级水泥熟料。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扩大水泥产能项目。后者要求为满足节能、环保以及安全生产要求,提高氟资源利用率,实现合理的规模经济,新建生产企业的氟化氢总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单套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年。 2010年12月,工信部发布了《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企业应拥有与生产日用玻璃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规定;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接近国际水平。 此外,《轮胎行业准入条件》正处工信部内部修改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