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对钨、锑、锡、钼、稀土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要求,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研究确定了2011年稀有金属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指令性生产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好本省(区)相关指令性生产计划。
一、我部下达的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为各省(区)稀有金属生产的上限指标,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下达的计划指标(附件1)于4月10日前分解落实到企业,不得额外增加指标和超计划生产。
二、指令性生产指标应下达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的企业。其中,矿山企业须具有采矿许可证;冶炼企业不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达到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计划指标要向重点企业倾斜。下达矿产品计划时,应征求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调好冶炼分离企业生产所需的矿产品,做好矿山、冶炼分离生产相互衔接工作,把计划落到企业。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建立稀有金属生产计划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责任。要定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无计划、超计划生产等问题。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对违法、违规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立统计制度,按月统计上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落实专人负责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稀有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和生产情况。按照我部稀有金属生产统计报表(附件2)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请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稀有金属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于4月12日前将计划分解和落实情况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钼指令性生产计划如下:
地区 |
钼精矿(含钼45%) |
合计 |
200000 |
河南 |
94700 |
陕西 |
38000 |
内蒙古 |
16000 |
河北 |
12000 |
辽宁 |
12000 |
吉林 |
6000 |
福建 |
6000 |
江西 |
5000 |
黑龙江 |
2000 |
浙江 |
2000 |
湖南 |
2000 |
甘肃 |
1600 |
海南 |
1000 |
西藏 |
800 |
云南 |
600 |
广东 |
200 |
安徽 |
100 |
原文及附件请参阅工信部: http://www.gov.cn/zwgk/2011-04/25/content_18517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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