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近日发下通知,明确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以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
通知指出,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同时,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明确,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按2001年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据业内人士介绍,2010年为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到期年,《通知》明确的正是原有政策到期后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