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10日首次公开亮相,在北京国际金融论坛上建议加大外汇储备的直接投资力度,表示此举有利中国,有利于世界。
郭树清在论坛上发表了关于世界经济再平衡的演讲,并未涉及其所主管的证券市场。他说,现在中国有大概4万亿美元的海外资产,70%都是外汇储备,都是证券类投资和组合投资,直接投资比重非常低。
郭树清说,最近几年,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一些国内机构在直接投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去年中国是全世界排名第五的投资大国,但是绝对额很小。
他提出,如果把每年外汇储备的四分之一拿来做直接投资,或者是二分之一拿来做直接投资,那就不得了,这对所有国家都有好处。
他说,中国有一个学习积累经验的过程,外国也有开放市场,共同合作配合的过程。目前,我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比在发达国家多,发达国家在提倡投资和贸易自由化方面的声调很高,但是落实起来很难。
在谈到中国经济的不平衡问题时,郭树清说,中国经济的不平衡首先表现为城乡差别,城乡居民收入差别很大;第二,地区之间差别非常大;第三,商品和服务之间差距很大;第四,公共服务欠缺较多,地区之间差别也很大,均等化水平非常低;第五,物质财富和金融财富增长的同时,知识财富增长缓慢的,人力资本增长缓慢,生态财富则是负增长。
他还说,当前,国际社会对中国提出了很多要求,让中国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是有道理的,但是责任和权利必须对等。中国在可持续发展特别是绿色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应该在国际机构享有更多相应的权利。
央行: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
中国证券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该负责人称,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该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
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对于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和处罚畸高利率,该负责人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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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明确民间借贷合法性便于监管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有合法化才能规范借贷双方的行为,才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便于国家加强对它的监管,使民间金融在国家的监管体系里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防范风险。因此,此次央行有关负责人表态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是对此前小微企业生存危机问题的态度和回应。
“转贷牟利入刑需要商榷”
昨日,央行在确认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同时,重申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对于这个规定,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曾多次表示,任何人研究不出这个“4”来,完全是拍脑袋拍出来的。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4”这个数字确实没有一个模型能够测算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