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80号 【发布日期】2011-11-11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配合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根据《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白银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2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
一、2012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四)流通企业须按照《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
(五)已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2008-2010年每年均有钨、锑出口实绩(2008年以后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自获得资格年份至2010年每年均有钨、锑出口实绩;2011年获得资格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出口实绩);新申报企业必须为已获得出口供货资质的企业,且钨生产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不低于2000吨(相当于仲钨酸铵APT);锑生产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不低于10000吨(精锑)或8000吨(氧化锑)。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实绩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
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上述标准。
(六)2008-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生产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2、获得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二、2012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生产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年以上;
2、已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2008-2010年有白银出口实绩(2011年获得资格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出口实绩);新申请企业2010年年产白银80吨(含)以上,西部地区新申请企业可放宽至40吨(含)以上。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产量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产量数据为准。
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上述标准。
3、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的排放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尤其是在粗银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的烟尘、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获得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且须提供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本年度监测报告。
4、粗银生产流程与电解提纯生产流程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且对电解所用粗银生产的环保措施达到以上第3款要求。
5、回收银企业在收购地处理含银废料时,不可造成二次污染,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6、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7、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8、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9、2008-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在同等条件下,通过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认证、产品在国际市场注册商标、产品链条长及产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业将优先考虑核定其出口经营资格。
(二)流通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2、已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且2008-2010年有白银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4、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2008-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2012年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一)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钨经营企业的钨相当于仲钨酸铵(APT)生产能力3000吨(含)以上(以2010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已获得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2008-2010年年均出口供货量须在500吨(含)以上;锑经营企业的锑品生产能力4000吨(含)以上,已获得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2008-2010年年均出口供货量须在500吨(含)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钨经营企业的钨精矿到仲钨酸铵(APT)的主工艺流程回收率大于90%,仲钨酸铵(APT)到钨粉回收率大于97%;锑经营企业的锑精矿到精锑总回收率大于80%。
(六)钨经营企业的钨精矿到仲钨酸铵(APT)能耗小于1吨标煤/吨产量,仲钨酸铵(APT)到钨粉能耗小于4.6吨标煤/吨产量;锑经营企业的精锑冶炼能耗小于1.27吨标煤/吨产量。
(七)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获得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须提供当年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八)装备水平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为1995年以后制造。
(九)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钨、锑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和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冶炼企业的产品。
(十)获得2012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自动获得2012年钨、锑出口供货资格。
四、相关审核申报程序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2012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先考虑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在本地已获得2011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数量内,对符合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2011年已获得2011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中央管理企业依据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2012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对本地申报白银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于2011年11月25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中央管理企业依据2012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于2011年12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及汇总表,见附件,企业所填表格请至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网站下载)。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2012年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对本地符合2012钨、锑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即可)报送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同时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表,企业所填表格请至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网站下载)。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对申请钨、锑出口供货资格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行业意见,于2011年12月1日前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四)商务部对符合申报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并对外公布。同时,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申请钨、锑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
2012年钨品、锑品出口供货资质审核意见汇总表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注册资本 (万元) |
ISO |
保险 |
环保 |
供货量 |
结论 |
备注 |
养老 |
医疗 |
工伤 |
失业 |
生育 |
省级环保达标排放证书 |
2010-2011年排污费足额缴纳证明 |
2011年度省级环境监测报告(生产企业) |
2008年供货量(吨) |
2009年供货量(吨) |
2010年供货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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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企业名称:以企业营业执照上企业全称为准;2、企业类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生产或者流通;3、供货量以出口货物国内采购合同数量为准;4、注册资本按企业营业执照填写;5、其他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提供材料情况,以“√”“×”形式填写;6、结论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