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根据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据了解,虽然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良多,但目前不少企业生存境况堪忧,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此前,我国已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时间延长并扩大范围、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