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锰铁合金销量2008年至2010年分别为11.05万吨、10.63万吨和10.74万吨,锰矿石的销量分别为8.16万吨、13.69万吨和16.30万吨,在销售数量未有大幅变化的情况下,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费用逐年下降,管理费用2009年和2010年均低于2008年;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货在销售数量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大幅增长,2008年末、2009年末、2010年末及2011年6月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874.29万元、27,490.39万元、42,358.39万元和67,528.44万元;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2009年、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分别为-5,275.58万元、-16,815.17万元和-12,651.52万元,远低于同期净利润;你公司主要产品锰铁合金及高锰酸钾2008年至2010年毛利率逐年下降,仅在2011年上半年有所上升。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合理说明,无法判断上述事项是否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国家发改委意见(发改办财金〔2011〕1537号)认为“在该公司确保产能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其募集资金投向无不同意见”。根据申报材料,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有铁合金产能13万吨/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将提供节能减排及环保水平较高的锰铁合金生产能力20万吨/年,扣除按承诺关闭的6台6300KVA、1台12500KVA电炉对应的产能后,公司将新增锰铁合金约14万吨/年的产能,锰铁合金总产能将扩大到约27万吨/年。公司未就募投项目实施与国家发改委意见不符的原因和募投项目是否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作出合理说明。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